1.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需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及超过二周。
2.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以上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中发电[1991]2号(199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