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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3-16
【法律文号】:闽政办[2004]35号 【执行日期】:2004-3-16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闽政办[2004]35号
【字体: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建设拖欠工程款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中,2004年清欠比例达到40%以上,2005、2006年分别清欠30%。
  二、重点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底数,重点清理政府投资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当地政府要明确责任,带头清欠,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做出还款安排,制定年度还款计划,并落实到每一个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及项目业主,确保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清欠工作。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的审批。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对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予批准立项。对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付清所有欠款前,不得上新的开发项目,不得参加土地招标或拍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年检时不予通过。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必须量力而行,落实资金拼盘和年度资金安排,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四、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克扣。对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解决;2003年以前历年积欠的农民工工资,必须制定还款计划,并在2005年6月底前全部兑现。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地进行逐一排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并通过媒体曝光,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对施工企业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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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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