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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5-19
【法律文号】:济政办发〔2004〕17号 【执行日期】:2004-5-19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济政办发〔2004〕17号
【字体: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和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我市建设领域已经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2004年清理比例要达到拖欠总额的60%,到2005年要达到90%,2006年全部清理完毕。2003年底以前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2004年上半年全部清理完毕。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要健全机制,加强监管,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主要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带头清理自身拖欠的工程款。对于财政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欠。对于政府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部门和单位应负全责筹集资金偿还,确实无力偿还的,报同级政府研究解决,并由同级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社会投资单位要积极清理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拆迁开发办牵头负责,建设领域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由市建委、建管局牵头负责。要督促企业尽快偿还欠款,短期内不能偿还的,要与被拖欠单位(人员)签订还款协议。必要时,被拖欠单位(人员)应主动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对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其进行曝光。
  (三)强化手段,严格制约欠款不还行为。凡解决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单位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计划、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立项和用地手续,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书,金融机构要依法减少或者停止其授信额度。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必须提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支付工程款认可证明,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明。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预(销)售证书时,必须按进度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款拨付情况,凡有拖欠行为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实行联动办案、“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联动,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企业及工程信息,对因业主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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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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