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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22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0]37号 【执行日期】:2000-9-22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发[2000]37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不一。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供养直属新属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属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你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 (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期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四、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供养对象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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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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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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