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地税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5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济发[2002]11号)精神,现将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材料。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登记表》。 (三)认定办法 1.认定程序。一是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内容属实填盖认定意见。二是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三是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证明》正、副本及企业申报材料发予企业。 2.核查材料。县(市)、区及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