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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政府 【颁布日期】:2004-4-13
【法律文号】: 粤府[2004]40号 【执行日期】:2004-4-13
广东省政府
粤府[2004]40号
【字体: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和支出行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充分发挥非税收入作用,促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必须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目前,非税收入已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有关规定,我省认真开展了一系列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和加强财政管理的工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推行和完善了收费、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模式;省直和部分市、县逐步推行综合财政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全省"收支两条线"改革和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此项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收费和罚没行为不规范;个别部门仍然存在"谁收谁用,多收多用",脱离财政监督,随意截留、挪用资金现象;个别单位存在应收不收或应收未尽收行为,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预算外资金底子不清,没有真正体现其作为财政性资金应由政府财政部门调控、管理的属性。随着“收支两条线” 改革的不断深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的要求(财综〔2003〕29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积极推进“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同时,必须从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措施,切实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
  二、非税收入的性质与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已纳入财政管理或未纳入财政管理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取得的收益;
  (五)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
  (六)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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