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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11-5
【法律文号】:津财行政[2004]34号 【执行日期】:2004-11-5
天津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财行政[2004]34号
【字体:  
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 、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和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同时,相应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每月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具体为:副科级由20元调整为25元,科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副处级由45元调整为55元,处级由60元调整为75元,副局级由75元调整为95元,局级由90元调整为115元。
      二、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调整后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的费用支出,按照现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事项仍按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天津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财企一联<2000>7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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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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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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