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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民航总局 统计局 银监会 保监会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与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 1.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投资项目要在2004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 2.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 3.要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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