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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2-7-4
【法律文号】:京人退[1992]第13号 【执行日期】:1992-7-1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退[1992]第13号
【字体: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技师职务津贴计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市属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凡按照京人工[1991]44号《关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技师职务津贴的通知》规定享受技师职务津贴的技师,在任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退职条件,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其技师职务津贴可计入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基数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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