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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6-17
【法律文号】:渝办发〔2003〕96号 【执行日期】:2003-6-1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3〕96号
【字体:  
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  二○○三年六月)
      当前,我市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十分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改革,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甚至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彻底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形成与发展是经济秩序混乱的结果,是建设项目业主与建筑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具体表现,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甚至导致整个经济社会秩序混乱,造成社会不稳定。清理拖欠工程款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公平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根治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主动挖掘潜力,密切配合,集中力量,综合治理,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清欠责任
      基本目标: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应在3年内全部还清;其他社会项目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应在3年内基本还清;建筑企业拖欠的民工工资、税费等在相应时间内应全部还清;新建的建设项目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建设、计划、财政、监察、税务、工商、社保、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督促检查有关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清欠工程款中的重大问题。
      三、彻底解决政府拖欠问题
      凡属政府投资的项目,在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进行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并提出处理措施,清理情况在2003年10月底前报市政府,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计划、财政部门提出还款措施意见。原则上在3年内应将已发生的拖欠处置完毕,新欠不再发生。凡是老欠未清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再批准新上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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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防止新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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