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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9-15
【法律文号】:市劳发〔2003〕295号 【执行日期】:2003-9-15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劳发〔2003〕295号
【字体:  
关于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更好的帮扶“4050
  ”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认真扎实的开始我市“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活动,现将做好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是再就业难度最大、家庭负担最重、生活最困难的一个群体,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向“4050”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区、县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开展的“三送进家门”活动,即“送岗位、送培训、送信息”,积极与基他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再就业援助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大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摸底,建立“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数据库”,对他们实施动态管理,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技能水平、就业意愿、家庭状况、收入状况等,为进一步实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各区县要结合各地区实际,拿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制定出相应的目标指导计划,实施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活动的工作。再就业援助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咨询与政策援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开辟政策咨询热线、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汇编手册等,保证每位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咨询活动,了解和熟悉各项政策。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凭《再就业优惠证》优先享受再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二)职业指导援助。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月要对每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至少一次职业指导,帮助他们分析自身条件,确定适合自身状况的职业定位,引导其自谋职业和采取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
  (三)就业信息援助。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公告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布就业信息,为每位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
  (四)就业岗位援助。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补贴的条件、标准及申请程序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财社办〔2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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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中央驻陕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社会筹集部分拨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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