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商业银行 【颁布日期】:2003-4-18
【法律文号】:乌财社〔2003〕5号 【执行日期】:2003-4-18
乌鲁木齐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商业银行
乌财社〔200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商业银行共同起草了《乌鲁木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经乌鲁木齐市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乌鲁木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见表
  3.《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指定受理网点一览表》(见表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见表
  附件1
  乌鲁木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结合乌鲁木齐市就业再就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程序
  第二条   贷款对象: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人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乌市商业银行或其定点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发放失业救济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