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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商业银行共同起草了《乌鲁木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经乌鲁木齐市就业再就业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乌鲁木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2.《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见表) 3.《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指定受理网点一览表》(见表)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见表) 附件1 乌鲁木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结合乌鲁木齐市就业再就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程序 第二条 贷款对象: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人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乌市商业银行或其定点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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