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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3-16
【法律文号】:甘劳社函[2004]26号 【执行日期】:2004-3-16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劳社函[2004]26号
【字体:  
关于做好新版《失业证》换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就业服务局(就业促进中心):
  2003年5月26日,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证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了《失业证》等相关就业证卡的管理和登记发放,有效地遏制了就业证卡作假、出借、转让等混乱现象。随着我省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逐步完善和落实,《失业证》在就业服务和享受就业政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失业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印制新版《失业证》并面向全省范围内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失业证》套印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章,于2004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印制的《失业证》同时停止使用。失业人员可持原《失业证》到县级就业服务局换取新版《失业证》。新登记的失业人员直接办理新证。没有成立就业服务局的市、县、区由劳动保障局负责换证发放。各地及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可代发。
  二、新版《失业证》的印制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监制和管理,省就业促进中心具体承办管理业务。各地无权自行印制。各市、州、地及县、市、区如有需要,可直接到我厅就业促进中心申购。
  三、每年10月份为《失业证》年检月。没有按规定进行年检的为无效证件,不能享受有关就业服务政策。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规定,凡我省的这类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证》,仅收工本费。这类人员凭《失业证》免费享受就业服务政策。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证卡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2003〕71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业证》的登记、发放和管理,认真做好换证和年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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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失业调控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新版《失业证》换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困与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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