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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8-25
【法律文号】:柳劳社字〔2006〕49号 【执行日期】:2006-1-1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49号
【字体:  
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四条 岗位补贴标准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
  (二)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岗位补贴申请程序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拨付”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可在季度终了的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预拨”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可在季度前的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一) 首次申请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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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企业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事业单位工人内退生活费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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