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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4-6-24
【法律文号】:粤劳社函〔2004〕477号 【执行日期】:2004-6-24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函〔2004〕477号
【字体:  
关于为原广东国投员工办理失业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原广东国际投资公司实施破产后,部分员工因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从而未进行失业登记。省政府领导专门召开省直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研究。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解决原国投员工的失业登记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为原广东国投失业员工办理失业登记,妥善解决原广东国投员工分流安置问题,关系到职工的生活保障,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请你局高度重视,协调好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确保为符合条件的原国投失业员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二、根据省政府意见,此次原广东国投员工失业登记的范围,应包括原广东国投符合条件的全部员工;对没有劳动手册的部分失业人员,可凭企业的有效证明酌情给予办理。请你局根据国投失业员工的实际情况,明确其登记失业所需的相关资料、程序和办理机构,并于7月15日前通知省厅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以便尽快通知其办理失业登记。
  三、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对符合中发〔2002〕12号文和粤发〔2002〕15号文规定条件的原国投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要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组织推荐其再就业。
  四、以上工作请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其中,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可指定一个时间段集中办理。市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协调解决办理失业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指定机构及联系人于6月30日前报省厅。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映。
  联系人:省厅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贺巍柏;
  联系电话:020-83367874,8336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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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为原广东国投员工办理失业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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