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基金,用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单位制定的规则和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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