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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按有关规定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基金,用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单位制定的规则和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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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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