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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

  第四章 劳动权益的保障

  第五章 财产权益的保障

  第六章 人身权利的保障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公民应当遵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依法制止、检举、控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三)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调查、研究保护妇女权益的重大事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督促有关部门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查处,也可以提出必要的查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提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教育妇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 政治权利的保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应占到候选人总数的25%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中,要保证和逐步提高妇女应占的比例。

  各级人民政府在换届选举时,领导成员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注意重视各级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

  在人事、劳动部门和女职工较多的文化、教育、卫生、商业、轻纺等行业的领导成员中,应当配备女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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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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