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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计委、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计委、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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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计(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市政府各委 、办、局和直属机构的人事、劳动、计财部门: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第10号令颁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特作如 下通知:
一、《就业办法》是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北京市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保障法)办法》的一个重要文件,政策性很强,涉及到各部门和单位,是市政府落实国 家残疾人保障法的重要体现,也是市政府解决残疾人就业的重大举措。其实质是改善残 疾人就业状况,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各部门和各单位都应按《就业 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从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 证》的待业残疾人中招收,并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试用期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监察工作,由劳动行政和人事部门依法执行。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业服务 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应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差额,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的单位名单及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是 体现社会公平和应尽的义务。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私营、外 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农村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单位,都 必须依照统计法规定,认真填报市统计局批准市残联制发的《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 表》和《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表》。
各单位填写《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要按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 就业服务所规定的时间报送;《北京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情况表》于每年1月10 日前报送所在地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以确定各单位是否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及其数额,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以此向有关单位发出《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五、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 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六、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后,7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缴纳或 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区、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其按欠交金额 每日加收5‰滞纳金;对逾期30天仍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追究其单 位领导的责任。
七、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需要缓缴或减免的,须凭同级财政或税 务部门出具的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证明或决算报表,向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 员会和区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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