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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字体: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未成年人应当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

  第四条   未成年人应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积极接受家庭、学校、社会和成年公民的有益教育,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该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共青团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施行;

  (三)研究、决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工作;

  (五)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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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青团吉林市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在市政府网站开通《创业论坛》栏目的通知
·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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