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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厦门市人民政府
【字体:  
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第三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我市劳动就业整体规划。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针,建立、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体系。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待业残疾人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管理和就业前培训。
  各级劳动管理部门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各级就业培训中心开设适应残疾人就业特点的专业和工种。对参加就业培训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培训费。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民政、残联、街道、镇、居(村)委会、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


 第六条  福利企业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
  福利企业应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第七条  福利企业的经营权不得随意或变相转让。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和税后利润,必须提取规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的福利事业。


 第八条  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对达到录取分数线、有与残疾人自身条件相适应的工种(专业)的残疾青年,应予照顾录取。


 第九条  各单位在录取大专、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时,优先录用专业对口的残疾学生。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改善劳动条件。对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可进行转岗培训,安排其重新上岗或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报酬、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按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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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本市相关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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