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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4日起施行)
[章节]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保护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抵制不良倾向,努力学习,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发动和组织居(村)民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教师应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预防和制止其发生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
  (二)出走或流浪;
  (三)旷课、逃学、弃学;
  (四)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盗窃;
  (五)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非法组织;
  (六)辱骂他人、打架斗殴,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等凶器;
  (七)毁损文物古迹、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
  (八)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
  (九)阅读、收听、观看有碍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演出;
  (十)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或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诽谤、侮辱、歧视、虐待、伤害、遗弃;
  (二)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和结婚;
  (三)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辍学、当童工或外出乞讨;
  (四)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盗窃、行凶,或容留、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嫖娼、卖淫;
  (五)引诱或强迫未成年人进行残忍、恐怖、色情等摧残身心健康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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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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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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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
·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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