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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卫妇女〖1994〗第3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
京卫妇女〖1994〗第3号
【字体: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妇女联合会转发《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工会、妇联:

  现将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的《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转发你们.望各部门各司其责,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26日 卫妇发〖1993〗第11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厅(局)、工会、妇联: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11月26日颁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

  第五条 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妇女保健人员;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矿,在职工医院的妇产科或妇幼保健站中应有专人员负责女职工保健工作.

第三章 保健措施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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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政府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03年)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关于加强北京市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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