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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人民政府
【字体: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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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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