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人事部、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人事部、海关总署
【字体:  
关于海关系统从高等院校2000年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海关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海关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人事部、海关总署决定组织北京等41个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系统)从高等院校2000年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海关系统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考试考核,确保进入海关系统公务员的素质。

  二、组织分工

  这次海关系统从高等院校(含海关直属院校、公安部直属院校,下同)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范围,由人事部、海关总署统一下达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确定录用标准;人事部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并命题制卷;各招考海关负责组织报名、笔试考务和面试工作;人事部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录用计划

  列入本次招考的有广东分署、北京海关等41个海关单位,计划录用2553人,各海关招考计划详见附件。

  四、报考对象及条件

  2000年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生除外)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报考:

  1、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要求的基本条件;

  2、符合拟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3、符合当地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有关规定。

  其中,报考海关缉私警察的应届毕业生必须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五、报名办法和日期

  海关总署在北京、广州、上海、南京、武汉、成都、西安、沈阳、南宁海关设置九个报名点,报名者可就近直接到报名点海关报名,也可委托他人报名。每个报名者只能报考一个海关的一个职位。

  上述报名点同时作为人事部、海关总署设置的笔试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报名日期为2000年1月25日至26日。

  六、录用考试和时间

  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个部分。由人事部统一确定考试内容,统一命题和制卷。人事部、海关总署组织力量,统一阅卷并划定合格分数线。考试范围以《200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教材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指定用书《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999年版,中国铁道出版社)。

  笔试时间为2000年2月26日。

  上午:8:00-10:00

  公共基础知识

  10:30-12:00

  行政职业能力

  下午:2:00-4:30

  申论

  面试由各招考海关按人事部、海关总署的要求自行组织。

  七、录用

  各招考海关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填写《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表》一式三份,并提出录用意见后报海关总署审批,海关总署将审批情况送人事部备案。整个招考工作计划在4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八、有关要求

  本次招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应届毕业生数量较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协作配合,严密组织,各负其责,把各个环节的工作做细做好,保证招收质量,保持社会稳定,圆满完成任务。

  招考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人事部、海关总署。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下半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录用公务员调剂报名公告
·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