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科技、教育、人才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科教兴交战略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助经费是指为支持交通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加快培养、造就年轻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专项补助经费安排的单位。
第四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资金来源:
(一)部自有资金。
(二)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捐款。
第五条 、专项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科技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软科学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进步奖励、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行业标准化、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扶贫、少量重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
(二)教育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部直属高校师资培养、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重点教材建设、211工程补助、部直属普通高校引进优秀人才的支出。
(三)人才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的科研活动和科技英才奖励支出。
(四)经部领导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部科教司负责部直属高校师资培养、科学研究等科教项目的管理;部人劳司负责跨世纪人才培养项目的管理;部财务司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归口管理专项补助经费,并负责财务监督。项目具体承担部门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项目补助经费,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对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负责。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人工费:指直接从事专项补助经费项目的工作人员的人工费。
(二)设备费:指开展项目工作必需购置专用仪器、设备的费用。
(三)试验研究费:指开展项目工作进行的试验研究费用。
(四)资料费:指开展项目工作需购买有关资料及复印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开展项目工作发生的差旅费。
(六)会议费:指为项目工作召开有关会议所发生的会议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以上支出未包括,但项目本身必须要发生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