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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交通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交通部
【字体:  
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及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择优资助工作,加强对获资助项目及人选的管理,促进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获得“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经费”资助、“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项目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主要用于项目的管理、鉴定、评审验收和受资助人的考核验收。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部科学技术司和人事劳动司为项目实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受资助项目和受资助人的管理工作;受资助人所在单位的科研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受资助项目和受资助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跨世纪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受资助项目的立项、审定、签订合同;安排项目经费;对受资助人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开展受资助人的培训交流活动;组织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对受资助人进行考核验收。

  三、项目管理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与管理按照《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请、评审和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受资助的项目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进度和经费安排执行。如需对合同书中所列内容进行调整时,由受资助项目的所在单位向部科学技术司提出正式报告,经核审后执行。如受资助的项目未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部科学技术司有权终止项目。

  第八条  资助项目确定后,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要匹配相应的经费,并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受资助项目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由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向部科学技术司和人事劳动司提出项目鉴定、评审验收申请,同时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和有关资料及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条  项目的鉴定、评审验收由部科学技术司组织实施。

  四、人才考核

  第十一条  部科学技术司每年组织对受资助人考核一次,在受资助项目完成后,对受资助人进行总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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