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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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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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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
苏瑞莲诉广州自行车二厂以长期旷工为由将她除名劳动争议案   「案情」



  原告:苏瑞莲,女,49岁,原系广州自行车二厂工人,住广州市河南沙园西基东59号603房。

  被告:广州自行车二厂。地址:广州市芳村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岑海生,厂长。

  苏瑞莲原是广州自行车二厂全民所有制工人。1987年12月5日,因考勤记录问题,苏瑞莲与当班班长岑某发生争执,在相互扭打中受伤。次日,苏瑞莲去医院检查诊治后,一直病休在家。1988年2月8日,自行车二厂对打架双方作出处理:双方作书面检查;罚苏瑞莲60元;罚岑某40元,免去班长职务,扣罚当月奖金及班长津贴。苏瑞莲对此处理不服。此后,苏瑞莲去中山医科大学进行伤情鉴定,经中山医科大学法医于1988年3月7日出具的鉴定书认定:左颞部软组织挫伤系钝器打击(如拳击等)所致,并发生头痛、头晕等症;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和十二后肋骨骨折系钝器打击(如脚踢等)所致;现均基本治愈;上述损伤程度为轻伤。根据此鉴定,自行车二厂同意苏瑞莲病休至同年3月底,要求其于次月2日开始上班。到期后,苏瑞莲以身体尚未康复,无法正常上班为由拒绝上班,并继续到本厂特约医院就诊,取得医生开具的病假建议书。但苏瑞莲未按本厂职代会通过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据此,厂方曾先后多次派工会、劳资、车间及医疗室等部门负责人去苏瑞莲家劝其上班,并先后三次书面通知其上班,但均无结果。到1989年4月9日被厂决定除名时,苏瑞莲一直没有上班,旷工达一年之久。在此期间,苏瑞莲以岑某为被告提起伤害赔偿诉讼,经法院处理,由岑某赔偿2000元结案。随后,自行车二厂也补发了苏瑞莲自1987年12月至1988年3月的工资和医药费。

  1988年7月5日,苏瑞莲所在车间以其长期旷工为由,提出除名处理意见,经厂工会委员会审议,于同年10月3日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请厂长审批。1989年4月9日,厂长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的规定,对苏瑞莲作出除名处理决定。

  苏瑞莲不服,经向广州市芳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1990年11月23日作出维持自行车二厂除名处理决定的仲裁裁决。

  苏瑞莲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向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本人自被打伤至今,一直有医生开具的病假单,不能算旷工,故请求撤销厂方的除名处理决定,恢复工作,补发从除名处理决定之时起的工资和报销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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