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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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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铝型材厂诉王春林以工资形式发放的有奖储蓄存单中奖奖金归属纠纷案
原告:银川铝型材厂。

被告:王春林,女,38岁,银川铝型材厂职工。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面值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100张,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同年7月10日,经公开摇奖,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在《宁夏日报》第四版上公布了中奖奖号和兑奖方法,规定兑奖期限为3个月,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止,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银行兑奖。因经济困难,无法发放欠职工的工资,银川铝型材厂于兑奖期满的最后一天即10月15日,将上述有奖储蓄存单以工资形式发给了职工。职工王春林领到一张号码为003172的存单,经核对中奖号码,为一等奖,奖金为1万元。第二天,王春林持此存单去银行兑奖,因已过期,银行不给兑现。后经找分行长交涉,考虑只过了一天期限,同意给予兑现。王春林领取奖金后,当即以定活两便方式存入银行。银川铝型材厂得知后,认为1万元奖金应归厂方所有,厂方没有及时兑奖,是因主管人员疏忽大意而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故决定可从该奖金中按有奖储蓄的幸运奖额度赠予王春林1888元,要求王春林将其余部分交还厂方。此决定被王春林拒绝。为此,银川铝型材厂以上述理由起诉至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春林返还中奖的1万元奖金。

【审判】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银行发行的003172号有奖储蓄存单,在公开摇奖时,银川铝型材厂为合法持有人,该号码存单被确定中奖,奖金应属存单持有人的合法收益。银川铝型材厂因疏忽大意,不知存单中奖情况,将已中奖而升值为10100元的存单以100元发给王春林,该民事行为不是银川铝型材厂的真实意思表示,属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王春林占有此奖金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银川铝型材厂。银川铝型材厂虽曾表示以幸运奖金额1888元赠予王春林,因被其拒绝,故该赠予关系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王春林于判决生效15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春林不服,以银川铝型材厂用有奖储蓄存单顶替工资发放,意思表示真实,其取得奖金合法有据,不属不当得利为理由,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处理正确,王春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于1994年8月8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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