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联合发展总公司(下称“联发公司”)。
被告:成都市成华区经济开发公司(下称“成华开发公司”)。
1994年5月2日,成华开发公司授权其工作人员刘平与联发公司所属的国际期货交易部(下称交易部)订立顾客契约,约定成华开发公司在交易部“开立一个或超过一个户口以供买卖及对冲各种商品及期货之用”,交易部“代顾客充任经理人买卖及对冲各种商品期货”。同日,刘平还签署经纪人委托书、户口处理权声明、调拨资金授权书,并由成华开发公司加盖公章。此前的4月12日,成华开发公司已将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存入交易部,交易帐户号为8983号,并从此时起已实际向交易部下单进行期货买卖交易。同年4月27日,成华开发公司从该帐户提取保证金现金8000元,同年5月13日成华开发公司又用现金支票从该帐户提取保证金410800.06元,即停止该帐户交易。至此,成华开发公司共提取保证金418800.06元,扣除存入的30万元后,实际多提取118800.06元。
1993年3月30日,联发公司与香港杨氏集团一富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富冕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四川联合发展总公司期货交易项目意见书”,达成双方合作经营联发公司营业执照规定的期货交易项目。后联发公司申请增加期货经纪业务,同年5月18日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商品期货交易经纪服务。双方随即补签“合作经营四川联合发展总公司国际商品期货交易部合同书”,时间倒签为1993年3月30日。合同约定双方合作经营联发公司国际商品期货交易部,具体为联发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国际商品期货交易经纪服务;交易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与联发公司其它经营没有任何经济关系;联发公司负责提供场地及通讯设施,办理交易部正常营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富冕公司负责交易部办公场地装修、电脑设备、国际咨询线路及除场地、通讯以外的一切筹备费用,提供技术、专业人员;利润按纯利5:5分成;交易部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主任由联发公司派出,总经理一名由富冕公司派出,合作期限十年。同年9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国际期货交易部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富冕公司承包经营期货交易部,期限从1993年11月1日至1996年10月31日,承包金为1500万元,经营期间富冕公司有独立的人事、财务、行政和经营管理权,独立承担经营期间一切因经营或非经营活动造成的经济、民事责任。交易部随即开始经营活动。但这一合作经营合同未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更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交易部在经营中,经国家有关机关查实其盘房下单没有进入国际期货市场,纯属虚假交易。客户盈、亏实为盘房人员人为操纵虚构。交易部人员现已逃匿。联发公司清理其债权债务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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