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6年6月6日在西雅图举行第28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9项所列关于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的若干提议, 考虑到这些提议系对《1936年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的完全修正,并必须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6年6月29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6年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海上)公约》。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公约任何条款都不应被视为损害法律、裁决书、惯例或船东和海员签订的协议对船上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所作的任何规定,如果这种规定可保证使船员得到的条件比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更优惠。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于无论公有或私有的下述船舶: (a)机动船舶; (b)在本公约生效的领土上登记的船舶; (c)为了贸易目的从事货运或客运的船舶,和 (d)从事海运的船舶。 2.本公约不适用于: (a)小于500总登记吨的船舶; (b)诸如独桅三角帆船和大号木帆船的原始木质船; (c)从事捕鱼或与此直接有关的作业的船舶; (d)河口小船 第3条 本公约适用于以任何身份在船上工作的一切人员,但下述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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