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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字体:  
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鉴于北京市提高公房租金增发补贴实施时间已经国务院同意确定在2000

年4月1日,本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北京市政策一致,同步实施的原则,

现就执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

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实施时间由

原定的2000年1月1日推迟至2000年4月1日执行,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不变。

二、25年工龄以上的科员,办事员和初、中级技术工人月提租补贴标准

可按80元执行。

三、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根据其职

责和具体情况,在规定的补贴标准内确定。

四、计算公有住房租金的调节因素标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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