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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劳管发字〖1990〗396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管发字〖1990〗396号
【字体:  
关于发布《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雇工劳动管理,维护雇工的正常秩序,保障雇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监察机关,区、县劳动局是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监察机关。

  劳动管理监察机关依照《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行使监察职权。

  劳动管理监察员由市、区县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任命。

  第四条   劳动管理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佩戴“北京市劳动管理监察”胸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北京市劳动管理监察证》。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受雇职工应接受劳动管理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提供工作方便。

  劳动管理监察机关违反《办法》和本规定,要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受雇职工履行《办法》和本规定以外义务,雇主和受雇职工有权拒绝,并向上一级劳动管理监察机关举报。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劳动管理监察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持《用工簿》未办理增加和变更受雇职工登记手续的,按《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雇主三日内补办雇工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雇主按未登记人数每逾期一天处10元罚款。

  (二)对未办理受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雇主三日内补办受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逾期不补办的,对雇主按未投保人数每逾期一天处100元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未按《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办理雇工登记,申领《用工簿》而违法雇工的,根据《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雇主三日内补办雇工登记,申领《用工簿》,逾期不补办的,对雇主按雇工人数每人每逾期一天处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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