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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国办发[1996]24号 【执行日期】: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6]24号
【字体: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当前,全国控制物价上涨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状况尚未根本扭转,乱涨价、乱收费现象仍很严重。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是确保实现物价控制目标、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物价涨幅进一步回落,为“九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

     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对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当前和整个“九五”期间,抑制通货膨胀仍然是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价格监督检查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经济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强化国家监督,扩大社会监督,重视舆论监督,健全内部监督,通过建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网络,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工作力度,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应继续坚持以下原则:

     ——必须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必须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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