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人民政府
【字体:  
辽宁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仍
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重要生产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
,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不履行职责,态度蛮横,经常与顾客吵架,或者损害消费者利
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收受贿赂、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企业和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仍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
行。

  上述规定由企业制定具体规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同
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
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发给辞退证明书。被辞退的职工可以
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

  职工被辞退后,企业应将其档案交当地劳动人事部门。

  辞退证明书式样由省劳动局制定。

  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可由企业主管部
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
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监督和惩戒工作的意见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2年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发《辽宁省青年岗位能手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待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