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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保障离退休(职)人员基本生活,实现新老计发办法平滑过渡、基本养老待遇平稳衔接,结合部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系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并按国家关于企业离退休(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改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条 1998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20%A)+个人帐户养老金(B/120) 其中: A——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B——为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累计本息储存额。 第五条 1998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补贴四部分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A×C×N×S)+过渡补贴(A×N×S×S1) 其中: A——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N——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C——为职工退休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S——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1.2%); S1——为过渡补贴系数(见附表),过渡补贴系数与职工退休时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相对应。 第六条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C)按职工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除以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G1 G2 Gn C=(--+--+…+--)÷L A1 A2 An 式中: G1、G2…G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A1、A2…A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的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 L为职工离退休(职)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七条 行业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783元;1995年1008元;1996年1092元;1997年1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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