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解决被聘在岗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厅、计经委、公安厅、粮食局《关于解决被聘在岗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解决被聘在岗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问题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自1987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以来,我省已评聘工人技师6349人、高级技师7人。他们是我省高级技术工人队伍中的骨干,长期坚持在生产第一线工作,为所在单位的生产建设,为我省的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按国家有关技师聘任制的规定,被聘在岗技师应享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高级技师应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按此项政策,他们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仍是农村户口的,应予以“农转非”。为了充分调动技术工人队伍特别是技师、高级技师的积极性,解决技师、高级技师的后顾之忧,以稳定这支队伍,拟将技师、高级技师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列入我省“农转非”的范围,具体意见如下:

  一、凡获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被聘在岗、城镇户口、年龄40岁以上、工龄20年以上、聘任满3年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农转非”。

  二、要求“农转非”,需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并会同计划部门向省申报“农转非”计划指标,省下达专项计划后,由公安、粮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农转非”具体手续。省属和中央在浙单位,经省劳动厅审核同意,由省计经委下达专项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农转非”具体手续。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其家属的“农转非”户口。

  三、对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家属、子女“农转非”实行政策和计划指标双控制,即有指标不符合政策的不予办理;符合政策,无计划指标的,暂缓办理。

  四、对下列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农转非”,可优先安排指标予以解决:

  (一)高级技师;

  (二)从事野外作业或其他艰苦行业工作的技师;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工龄在25年以上的技师;

  (四)有特殊、重大贡献的技师。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关于认定童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女职工退休审批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妥善处理重返童工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