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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办公厅
【字体:  
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复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自1987年实行技师评聘制度以来,全国已评聘技师34万人,高级技师2000余人。他们是我国工人队伍中的一支技术骨干力量,在生产第一线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对技师的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广东、天津、北京等地对技师直系亲属户口的“农转非”问题作了规定,基本上得到了妥善解决。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同类问题。

   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的复函

省计经委、公安厅、劳动局、粮食局:
  1994年4月1日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凡获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被聘在岗、城镇户口的技师和高级技师,经当地劳动部门和计经委审核同意,并经省辖市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后,当地公安、粮食部门按规定程序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技师和高级技师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指标,由各市在省下达的年度“农转非”计划指标内统筹安排。在宁的部、省属单位所需“农转非”指标,由省计经委下达,省劳动、公安、粮食部门审批。


 三、对下列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可优先安排指标予以解决:
  (一)高级技师;
  (二)从事野外作业或其他艰苦业工作的技师;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上,工龄在25年以上的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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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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