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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劳监发(1998)22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
京劳监发(1998)22号
【字体:  
关于1998年开展劳动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驻京单位,各省、市驻
京办事处:


我市自1997年开始实行劳动年检制度以来,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局、总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共有三万二千多个用人单位参加了劳动年检。劳动年检对规范劳动管理,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为了做好1998年的劳动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认真总结1997年劳动年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劳动年检的质量和效果。要扩大劳动年检的覆盖面,各区、县劳动局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应将1997年未参加劳动年检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列为劳动年检的重点。劳动年检工作可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工资审核、办理招工手续、审批使用外地务工人员指标和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10号令),决定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劳动年检内容。各单位应将已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数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分别填写在《劳动年检证书》的“职工基本情况”栏中的‘其它人员人数’及‘空格’项下。

三、在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建立的规章制度实行审查备案管理办法之前,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年检时,应将这些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列为劳动年检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四、为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年检基本情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年检登记册》(台帐)(样式附后)。对参加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可按中央、军事部门、市属、区(县)属、街道(乡镇)属、无主管部门及所有制性质分类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单位应将用人单位劳动年检的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

五、建立《劳动年检登记册》(台帐)后,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留存和存档的《劳动年检证书》(红字头单行本)从1998年用人单位劳动年检开始暂停使用。

六、关于劳动年检的时间,《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第六条 中已作了原则规定。对于一些已做好劳动年检各项准备工作并进行了自检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对这些用人单位劳动年检的审核或认定工作时间可比原规定的时间提前进行。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局、总公司等主管部门要为用人单位参加劳动年检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改进工作方法,尽力为用人单位提供方便条件,以利劳动年检工作顺利进行。从事劳动年检审核认定的人员要提高业务水平,坚持廉洁自律。

八、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年检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998年8月底前将劳动年检工作总结材料报送市劳动局。

附件:劳动年检登记册(台帐)

( 年) 登册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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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用人|单位|联系|邮政|所有|营业|法定代表人|劳资|劳动年检|填报时间|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年检认定 |
| |单位| | | |制 |执照|-----|负责| |----| 及 |--------------|
|号|名称|地址|电话|编码|性质|号码|姓名|职务|人 |证书号码| 年月日|审核意见|合格|复查合格|不合格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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