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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京人工[1994]第20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
京人工[1994]第20号
【字体:  
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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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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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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