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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交通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交通部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中远、中海、长航集团: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劳部发〔1997〕3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远洋船员航行津贴应按在船职务,在航时间及航线的远近支付。

  远洋航线是指: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南极洲、大洋洲和亚洲的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不含)以西各航线。

  近洋航线是指:日本、朝鲜、韩国、俄罗斯远东地区、菲律宾、越南、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及香港地区等各航线。

  二、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具体执行时间,但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标准支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不得擅自修改标准或扩大支付范围。企业要制定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支付办法,并报部备案。

  附: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7〕344号文印发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全文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函》(交函人劳〔199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30%。

  二、调整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伙食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航行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



                     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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