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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8-29
【法律文号】:粤府〔2000〕49号 【执行日期】:
广州市人民政府
粤府〔2000〕49号
【字体:  
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49号)转发给你们,希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并将贯彻实施情况于2001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送县府法制局),以迎接省、市政府检查。 二000年九月五日 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府[2000]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党的十五大方针,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文明法治社会的重要措施,标志着我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防止或减少行政执法中的越权、扯皮、滥用职权等现象,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把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首长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哪个地区、哪个部门不按《条例》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或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首先追究该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

    二、要高标准、严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应按照《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配套制度。当前的重点和难点是建立执法公开、执法程序、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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