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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财政局
【字体:  
转发财政部《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地字(96)7号《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文件关于1995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财地字〔19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人薪发〔1995〕150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已经按要求对正常晋升工资所需资金作了安排,但由于文件下发较晚,年终前未能发放。为了真实反映1995年财政支出情况,需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在1995年财政决算支出中将这部分应支未支款统一预留,并转到1996年的支出中。现将有关帐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工资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统一预留。在1995年财政支出中,以“预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应补未补数”在“其他支出”“类”中增设一“款”总列一笔,相应增加1995年的财政支出。在1996年“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缴回1995年预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应补未补数”“款”级科目,并如数冲减1995年财政支出。

  二、在1995年地方财政总决算表格的“表五、财政支出决算明细表(之二)(B502)”中的“其他支出”“类”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经费”“款”之后(即表格中的空行部分)增加“预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应补未补数”一“款”,予以反映。已经下发的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计算机软盘格式,由各地自行修改。

  请各地按本通知的要求,迅速布置,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失效日期】199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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