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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第86/89/M号
十二月十八日
现分载于多个法规内之澳门公共行政职程制度,因欠缺订定其设立及组织所应遵从之标的与准则之一般总纲规范而构成一个不协调之体系,致引发诸多不平等待遇及不公正现象。
另一方面,现有职程之多样性,往往造成拟灵活及有效地进行人事管理之重大障碍。
再者,本地区拟在政治行政之过渡上定出必需之现代化进程,目的是为澳门葡萄牙行政当局所面对之挑战设定更合适之工作制度资源。
本法规拟以简单而有效之方式对此等忧虑作出响应;在职程体系组织上采用一新构思,并根据已设定之学历或专业要求,重新编排或再度评价若干职程。
按目前情况,对现有之数十种职程制度进行"法典编纂"成为一重要之修改工作;然而,此项措施拟达至一更大目标,使澳门公共行政之职程体系完全统一,并调整每一职程内执行职务所需之一般及特别要件。
取消若干职程系必须推行之措施,而增设职阶使现有职程之人员在薪俸方面有较大前景。
总而言之,本法令拟取得一双重效果:重组职程体系及概括对其重新评价。如此,在不影响现时被认为较恰当之人员编制下,切实改善为澳门地区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之具资历人员之报酬条件。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及行使十月二十三日第9/89/M号法律所赋予之立法许可,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职程总纲
第一条
(目的)
本法令订定澳门公共行政职程之一般制度及属特定工作范围职程之特别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规所载之规定,适用于包括自治机关、自治基金组织及各市政厅在内之公共部门之编制人员。
第三条 (*)
(对职程之权利)
编制内之人员方享有对职程之权利,但不影响以一般或特别制度职程之职级及职阶订立编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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