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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薪[1997]115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1997]115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薪[1997]11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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