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薪[1997]115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需要,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四)国庆节放假2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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