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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监函[1996]81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监函[1996]81号
【字体:  
关于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企业经营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后逃匿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责成企业主管部门或出租厂房、设备、场地的单位负责处理,先于支付所欠的职工工资,后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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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公布广东省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东省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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