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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11-14
【法律文号】:京残发[2001]198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残发[2001]198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做好“十五”期间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北京市“十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2001年—2005年)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O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北京市41.3万残疾人中,共有56690名贫困残疾人需要国家和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占残疾人总数的13.73%,占全市总人数的0.41%。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加大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力度,完善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以人为本的保障残疾人生活接近和达到当地平均水平,是“十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依据《北京市“十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2001年—2005年),制定本方案。

  一、 任务目标

——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救助标准,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救助力度和特困残疾人专项补助措施。 ——制定优惠政策,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残疾人、无业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定期补助。

——城镇残疾人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制定优惠政策,解决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残疾人、无业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医疗和养老困难。

  二、 主要措施

  1、 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在全市街道、乡镇残联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逐户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贫困残疾人的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水平,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档案的基础上,及时掌握贫困残疾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为落实保障措施和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依据。

  2、 落实现行保障法规、政策

  (1) 城市

——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落实待业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落实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救助和残疾人专项补助标准。

——各类城镇企业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将残疾人职工纳入。从事自由职业、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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