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安技处:
现将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1989年6月20日 劳安字〔19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部、委、局、办: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发布施行以后,一些单位来函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普遍性的几个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1.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否执行本规定? 答:应执行本规定。《规定》中的“企业”系指我国境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