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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87】市劳企字第444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
【87】市劳企字第444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依据京劳社法发[2002]28号,于2002年3月20日停止执行

【87】市劳企字第444号
1987.08.20
各区(县)劳动局、经委、公安局、工会;各局(总公司)劳资处、工会:
    现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辞退违纪职工工作,保证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国营企业都要根据《通知》精神,依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关于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辞退违纪职工的实施办法.小型商业企业可由其主管上一级统一制定,企业依照执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主管部门制定,也可以由单位自定.
    各单位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主动征求单位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意见,接受仲裁部门的政策指导.所定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各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必须报单位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和其主管部门备案.今后,因辞退问题,单位行政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区(县)仲裁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照单位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做好违纪职工的转化工作,凡符合辞退条件的,要坚决进行辞退,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应按《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开除、除名,不得放宽条件按辞退的办法进行处理.各区(县)劳动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单位搞好辞退职工的工作,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积极接收被辞退的职工,并帮助他们另谋职业.
    四、区(县)仲裁部门在处理辞退职工劳动争议中,如发现辞退错误时,应建议并督促原处理单位取消处理决定,收回职工并安排工作.确实属于企业领导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的,区(县)仲裁委员会应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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