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前言
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
有关职业病待遇问题
有关退休养老待遇问题
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
有关负伤待遇问题
有关死亡待遇问题
有关残废待遇问题
有关生育待遇问题
有关临时工、季节工的待遇问题
有关优异待遇问题
有关工龄计算问题
有关实施范围和哪些人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的问题
有关各项待遇计算标准问题
有关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问题
有关如何划分供养直系亲属问题
前言
为了很好地贯彻劳动保险条例,便于各地工会统一解答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险问题,我们把过去已经解答过的问题,编印成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草稿),于1963年8月2日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及各产业工会全委会征求了意见。我们根据各地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重新印发各地参考。如果你们在实际工作当中感到还有什么问题,请你们及时来信告诉我们。过去印发征求意见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草稿作废。
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
1、患病职工经医师检查后,证明可以恢复工作,在未分配工作以前,工会是否还发给疾病救济费?
经医师证明合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可以恢复工作的,工会即停发疾病救济费,交由企业行政分配工作。
2、有些厂矿企业超过6个月长期慢性病的职工很多,应该怎样解决?
在凡是有长期慢性病职工的厂矿企业,一般都应该注意做到以下各点:(1)企业医疗部门对长期病号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给予治疗,使其尽早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2)企业医疗部门应当切实根据患病职工的病情,严格掌握批准病假,健全批准病假制度;特别是对于已恢复健康的职工,应该及时督促其上班工作;对个别有意怠工,要求延长病假,无理取闹的,要给予监督和适当批评教育;(3)经过医疗部门检查诊断确定已经恢复健康(或者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提出证明可以恢复原工作或改作轻工作的,应停止发给疾病救济费。其工作问题和生活问题由企业行政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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