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字体: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补充解答(摘录)
目录

  前言

  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

  有关职业病待遇问题

  有关退休养老待遇问题

  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

  有关负伤待遇问题

  有关死亡待遇问题

  有关残废待遇问题

  有关生育待遇问题

  有关临时工、季节工的待遇问题

  有关优异待遇问题

  有关工龄计算问题

  有关实施范围和哪些人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的问题

  有关各项待遇计算标准问题

  有关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问题

  有关如何划分供养直系亲属问题

  前言

  为了很好地贯彻劳动保险条例,便于各地工会统一解答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险问题,我们把过去已经解答过的问题,编印成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草稿),于1963年8月2日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及各产业工会全委会征求了意见。我们根据各地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重新印发各地参考。如果你们在实际工作当中感到还有什么问题,请你们及时来信告诉我们。过去印发征求意见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草稿作废。

  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

  1、患病职工经医师检查后,证明可以恢复工作,在未分配工作以前,工会是否还发给疾病救济费?

  经医师证明合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可以恢复工作的,工会即停发疾病救济费,交由企业行政分配工作。

  2、有些厂矿企业超过6个月长期慢性病的职工很多,应该怎样解决?

  在凡是有长期慢性病职工的厂矿企业,一般都应该注意做到以下各点:(1)企业医疗部门对长期病号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给予治疗,使其尽早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2)企业医疗部门应当切实根据患病职工的病情,严格掌握批准病假,健全批准病假制度;特别是对于已恢复健康的职工,应该及时督促其上班工作;对个别有意怠工,要求延长病假,无理取闹的,要给予监督和适当批评教育;(3)经过医疗部门检查诊断确定已经恢复健康(或者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提出证明可以恢复原工作或改作轻工作的,应停止发给疾病救济费。其工作问题和生活问题由企业行政负责解决。
本文共5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琼山市商业工会工作委员会)诉(琼山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关于“审计机关能否对工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及其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请示”的批复
·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能否对工会组织进行财务收支及其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请示”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