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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7-4
【法律文号】:劳社字〔2003〕51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字〔2003〕51号
【字体: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肥及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劳社字〔2003〕51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工作 时间一般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 般 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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